抚养教育子女是每个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
抚养费的追索实质上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义务分配,是双方权益追偿的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的抚养费(1)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在这种情况下子女有权利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此时提
起诉讼是子女本人,因为父或母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是义务人,并非权利人,所以不能成为原告
主体资格。 (二)抚养费,故名思议,是抚养子女所需的花费,是抚养人为履行抚养义务的支出。是一方支付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供其用于抚养子女而免除自己直接抚养子女的义务(该义务免除仅对对方有效,对子女无效)之费用。上述即为抚养费的适格原告的具体解答,谢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