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有效期也就是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在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纠纷时才会涉及到这个诉讼时效的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故对于约定分期偿还的借款合同,应从每一次的偿还期限届满之日分别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同一笔完整的借款,虽然规定了不同的偿还日期,但诉讼时效期间仍应从最后的偿还日期开始计算,否则将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割裂开来,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对于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