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
民间借贷和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
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
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
当事人以
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
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关于
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
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
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的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