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审理
危险驾驶的
量刑标准,可以根据《
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四十二条 【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