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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适用拘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第二,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
第三,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以上三条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适用拘传措施。
适用拘传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盖章。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庭。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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