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
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
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并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上就是对福州市十级工伤
赔偿系数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