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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3-05 18:55:47 已帮助396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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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须具有可代为性,必须是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比如:


1、与人格和身份相关的债权不可代为;


2、专属于债务人财产权不可代为,如基于扶养赡养继承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


3、专属于自然人的债权不可代为,如退休金养老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代位权行使必须有的条件包括以上列举的条款,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条款,必须满足以上条款才能进行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的行使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但只要满足条件可以直接进行代位权诉讼,不需要得到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允许。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咨询律师365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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