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违反〈
劳动法〉有关
劳动合同规定的
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应依法
签订劳动合同,招用员工后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
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
续签或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对
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具体规定为: (1)造成劳动者
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
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
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
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
女职工和
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可要求单位按国家规定补交
社会保险、提供
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