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和
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第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
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
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
法律特征,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
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
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
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第二、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
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第三、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
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
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第四、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
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有学者把两种责任最基本的区别归纳为两点: 第一,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 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 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