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物业费的问题,18年3月上房,我们没收到通知,并未办理上房及入住,至18年12月办理上房手续,一直未入住,直至今年6月份开始装修,9月入住,物业现在要求我们缴纳两年的物业费,物业费仅打7折,平时小区里有外部广告和活动,电梯里有各种广告信息,小区设有贩卖机等设备,这个物业费我该怎么处理
需要视情况而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小区电梯作为业主依法享有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以只要是利用小区业主公摊面积做广告,无论是在电梯内还是在其他共用部位,广告收益理所当然都应该由业主共享。如果,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