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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收养手续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孤儿,主渠道是社会福利院或儿童福利费,也可在亲朋好友中认领,并经民政局申请登记,办理正式收养手续。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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