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梯出现运行事故时,经常会出现电梯相关各方相互推诿责任,谁也不负责的情形。对此,《办法》第九条明确了电梯的使用单位。
1、新《办法》对电梯的使用单位如何确定有了明确规定: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2、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且为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3、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由其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4、房屋租赁场所配有电梯的,由租赁双方书面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