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具体说明情况。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
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
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
代表人、
董事、
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
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
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可以马上拨打我们头像下面的联系方式,直接为您解答,以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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