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印花税税目表中规定,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
财产所有权和版权、
商标专用、
专利权、专有技术
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来贴花。财税[1988]25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
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
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提示:股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来贴花,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