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调查数据,
离异家庭子女有自卑心理的占48%;性格较孤僻或感情较脆弱的均为44%;具有心理早熟倾向的占24%。采取协议轮流
抚养子女方式,能够保障子女所期望的与父母双方接触,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
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能够充分发挥父母二人的长处,提高抚养的质量;有利于子女在身体、智力、情感等方面得到健康发展,以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不过,“轮流抚养”也有一个制约,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因此,本着保护
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在父母双方均具有抚养子女的意愿、能力与条件的情况下,如双方能
协商一致,合理安排轮流抚养相关事宜,法院可以准许离婚双方轮流抚养子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