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公民死亡,其
继承人及其他有
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到损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个以上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两个以上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经
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
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承担
赔偿责任。 (3) 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根据。 (4) 被
侵权事项已经依法确认(即已经侵权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确定该行为
违法,或已被撤销)。 (5) 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已经过复议程序。 (6) 属于法定的
国家赔偿范围和受理的人民法院
管辖。 (7) 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