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甲方与我单位签订的合同而甲方雇工人干活出现安全事故,工人告到法院认定我单位有连带责任,是否合理?
如果你单位明知甲方无资质,还将工程承包给了甲方,或者你们没有尽到安全监管职责,现在出现了安全事故,你们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这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