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民间借贷的行为,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民间借贷本身是合法的行为。
同时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做出了规定,即禁止非法集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015年9月一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问题做了更进一步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