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你好,沈明律师:<br>我82年出生当年被一对夫妻收养。没有经过民政部门。但有户口。三年后他们又生了一个女儿。到93年底养父母相继去逝。我就跟着他的弟弟生活一直到95年6月。接着就回到了父母家,但没有迁户口改姓名。我在原来的家里有一点地还有被占的地每年给二、三百元的补偿。另外我家的房子也一直被叔叔向外出租。因为他对我和妹妹不好,所以我想向他们要被占地的赔款。去年春节前我到生产队长那里去要钱。队长把婶子叫来。她不答应说要问我要养利。就是说要我给他们养我的钱才会把占地的钱给我。后来在大队书记的调节下给了我去年春节的二百元钱。可是今年中秋节的钱又被他们领取。我打电话给队长他很不耐烦,说”春节你再一起领。已经叫他们领走了怎么办?”我想咨询我有权要这些年的房租和占地钱吗?有权要回他们种着的我的地吗?我是否能告队长擅自把我的钱给他人?我要给他们养利吗?如果打官司我能打胜吗?要用多少钱。<br>谢谢,请帮帮我。
收养法颁布前,已经形成事实收养的,视为办理了收养手续.你享有以上权利.如果需要律师提供专业服务可以和我们联系预约时间面谈:1351256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