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时间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的规定,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从变更股东名册起生效。
只要不是独资的公司,公司的构成肯定会有股东和监事等。有股东肯定就会有股权的分配。股权一般不是平均分配的,会有一个控股人,哪怕控股人要比另一个人多百分之一的股权也好,股东会的股权可以随便转让,不用开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