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权质押贷款的
借款人向贷款机构申请
质押贷款,并提供相应的贷款资料。 2、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
贷款人双方应以
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
担保条款。 3、股权质押
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
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
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
股权交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 注: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应向出质人出具《
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股权质押期间产生的红股和分配的现金股息的归属由
质押合同约定。
债务履行期满前,出质人和
质权人均不得处理红股和现金股息,应委托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现金股息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按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4、贷款机构根据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办理发
放贷款。 法律依据《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