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 本人某某,于 年 月 日同公司签订了为期 年的
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现因(单位原因: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某款。个人原因:本人身体情况不适应此工作或是要照顾家庭)向公司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请公司接到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后,于 年 月 日前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
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 年 月 日与某人
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请公司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
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
申请仲裁或
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 年 月 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
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