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
代理 人的
身份证件
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法律、 行政
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复印件; 4、 因
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
公司名称的, 提交公司
登记机关出具公司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复印件、变更后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
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后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提交 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7、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 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
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