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设立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即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自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1、流程示意(工具和材料)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工商局受理、发照
雕刻公章
国税税务登记证
地税税务登记证
2、核准单位
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审批表
企业自拟新名称
3、领取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受理、发照
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正本可在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时收回)
受理后第二天起七个工作日发照。
4、雕刻备案公章
原公司公章及公章准刻证
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刻章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受理后第二天取章
5、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原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受理后第三天发照
6、国、地税变更
原国、地税税务证正、副本
国、地税税务变更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新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新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受理后第三天发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