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
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自补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2)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 (3)不属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管辖范围的。 (4)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