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
公诉人,法律没有要求需要回避。如果需要回避,应当按照
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司
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
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
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
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人
民法院
审判人员的回避,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
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
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抗诉;如果原来是第
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
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
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
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
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
证人、鉴定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
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