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盗窃罪和侵占罪的界分,更多地集中在盗窃罪与“代为保管物”侵占罪之间的区别问题上,而对于盗窃罪与“脱离占有物”侵占罪之间的区别,则论述相对较少。对于司法实践中较为多发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误认为是遗忘物进而据为己有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即到底是成立盗窃罪还是侵占罪,由于涉及罪与罪之间的区分、犯罪构成理论、刑法的基本原则等诸多问题,则更是鲜有涉猎。目前更是没有提出一个清晰明确、操作性强的标准,以作为破解该难题的“钥匙”。
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应当在故意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即应当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来认定犯罪。因此,在客观事实是重罪,主观认识是轻罪的案件中,要判断重罪的客观事实能否评价为轻罪的客观事实,如果能得出肯定的结论,就应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因此,将他人的占有物误认为是遗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实际上属于客观事实是重罪(盗窃罪),主观认识是轻罪(侵占罪)的情况,当行为人的“误认为”合情合理时,只能成立轻罪,即侵占罪,反之,则应成立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