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情形,而医疗差错则指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虽有诊疗护理过失,但尚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情形。据此可以看出,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唯一区别在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即医疗差错所造成的后果是一般性的,未达到病人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
实践中,医疗差错又可分为严重医疗差错和一般医疗差错,前者指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行为已给病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延长了治疗时间,增加了病人的经济负担,后者则指尚未对病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无任何不良反应。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未对医疗差错的处理做出任何具体规定,这是该法规的欠缺之处。但这并不意味着病人及其家属丧失了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医疗差错本身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它侵害的是病人的身体健康权利。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给病人造成了不应有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已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医疗单位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具体到医疗差错的处理,医疗单位应赔偿因其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使病人增加的医疗费、护工费等经济损失。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发文指出,当事人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