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2、计算方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执行: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按原规定,月平均工作天数和日工资折算都按20.92天计算,而上个月国家部通知明确,月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月)=20.83天、月,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新办法区分了月工作日和月计薪天数,月工作日主要用于判断是否加班,而月计薪天数则作为折算加班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