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程序的差别。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 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 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
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 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审 批,由于担心国有企业发债引致相关对付风险和社会问题,所以,在申请发债的相关资料中,不 仅要求发债企业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而且要求有银行予以
担保,以做到防控风险 的万无一失;一旦债券发行,审批部门就不再对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 监管了。这种“只管生、不管行”的现象,说明了这种管制机制并不符合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