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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犯商标权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2.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3.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4.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5.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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