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或者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
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
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
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
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
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
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三)夫妻之间订立
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
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四)其他规定,如果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适当分配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