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842号对传销活动中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了权威的阐述。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犯罪分子,是传销活动犯罪的首要分子;是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积极参加者一般是组织中的“小头目”,作用介于组织者、领导者与一般参加者之间。笔者认为,可以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和对组织的影响力对其与组织者、领导者作一区分。
1.从负责管理的范围来看
在实行“家长式”管理的组织内部,组织者、领导者对传销参与人员的食宿安排、说话方式方法、业务员职责、内部体系、培训等方面,利用极其苛刻的制度来管理和约束员工。即他们对传销活动前期筹备和后期发展壮大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同时是获取实际利益的骨干成员。而积极参加者一般是做的是辅助性、协助性的工作,态度看起来是特别积极,但没有实权,起的是推波助澜的作用。
2.从对组织的影响力来看
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处于“金字塔”的中上层级,从传销组织中获利,对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有非常关键的作用。并在自己的管理范围内,能够独当一面,统筹负责某一个地区内的传销事务,可以决定参与传销人员的多寡,这样的传销人员就应当被视为组织者、领导者。而积极参加者可能影响其直接下级,但绝对不会将影响力渗透到间接下级,这是由其负责的范围来决定的。虽然达到一定层级,但并没有实质上的组织、领导职能。
组织和领导传销的性质是非常恶劣的,同时其从犯也是属于整个决策层中的一员,一旦认定为从犯受到的惩罚与组织领导传销的人员是一致的。如果情节严重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的有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没收所有的收入,批评教育,如果再犯加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