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一般都能获得批准。
虽然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但是犯罪是因为一时冲动,犯罪后有主动投案、悔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行为的,一般都会认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