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条文注释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层含义:其一,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
违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医疗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其二,必须使他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包括人身组织的损害和身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损害两个方面;损害的程度可以分为
轻伤、重伤、致人死亡三个层次。实践中,对于伤害结果的鉴定,应以伤害当时的伤势同治疗后的结果相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量,同时也应兼顾受伤部位同
被害人职业的关系等因素。本罪主体方面,根据《
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应负
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已满十四周岁的人就应负刑事责任。实践中查明行为人
主观故意的内容对区分本罪与
故意杀人罪有决定性意义。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他人是死是伤均是持放任态度,应当根据行为人使用的手段和工具、打击的部位是不是致命等因素综合考查,以确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还是损害他人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