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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没死
故意杀人没死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2-21 03:01:15
已帮助3080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故意杀人人没死怎么判刑
从轻处罚
刑法
第二十三条 【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
实行犯
罪,由于
犯罪
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
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
死刑
、无期
徒刑
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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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故意杀人没死
王嘉
问题:我前两天去听了一个有关故意杀人的案子,在那里律师上交了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所以我很想知道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怎么写呢?
关于黄XX故意杀人一案故意杀人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胜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黄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黄XX的二审辩护人。经过对案件材料的仔细查阅和认真分析研究,辩护人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刑一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诉人黄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持不同看法,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过重。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 1、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没有杀人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查清上诉人是否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即究竟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这将是对本案作出正确定性和公正判决的重要依据。而要查清上述问题,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节进行全面的、具体的、客观的分析,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只有这样,才能对上诉人正确地定罪量刑。为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应结合案发前上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到案件发生的起因、案件发生过程、上诉人的心理反应、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判断,以确定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对上诉人正确地予以定罪量刑。 -首先,上诉人黄XX与被害人李XX在案发前是一般的朋友关系,二人之间并不存在激烈的矛盾,更无仇恨(这在一审审理中已经查明)。 -其次,上诉人与被害人在一起吸食毒品后,因毒资问题发生争吵,即被害人向上诉人索要300元毒资,上诉人当时没钱支付,表示改天再给,并称更何况被害人也还欠有上诉人一些钱,但被害人坚决不同意而发生争执。上诉人一时气不过,且由于“吸了毒后比较冲动,就拿起放在床底的铁锤敲了他(即被害人)一下”,这是案件发生的起因。但此时,并不能认定上诉人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和目的,也不能认定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应当只是上诉人出于气愤,在毒品的刺激下,要教训一下被害人而已,即只是存在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因为,作为本案作案工具的铁锤,并不是上诉人为了杀害被害人而准备的,而是为了追回被传销头目王XX骗去的十几万元钱,准备和王XX打架用的,但后来因架没有打成,上诉人就把铁锤放到了床底下,上诉人根本就没有杀害被害人的预谋,这在一审审理中已经查明。结合一审法院已审理查明的上诉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并不存在激烈的矛盾,更无仇恨的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当时上诉人应当是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和目的的,上诉人怎会为了免付300元毒资而临时起意杀害被害人?上诉人在毒品刺激下因争吵而用并非事前准备好的铁锤敲被害人并致其死亡(死亡原因未能确定,还可能是另有它因),应该是偶然的而并非事前有预谋的伤害行为。同时,也很难理解在双方相互打斗过程中,一个吸食了毒品,并受毒品强烈刺激,导致精神状态严重恍惚而又异常兴奋的人,会在瞬间内发生从一般伤害意念到杀人故意的重大转变。因此,上诉人对被害人的侵害应当并不是出于杀人的故意。 -再次,就案件发生的过程来看,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李XX被打中后,就拿起旁边的烟灰缸向我砸过来,击中我的头部后掉在地上碎了,我看到他反抗,担心他打我”,“就拿起铁锤朝他的喉咙上横敲了一下,然后就连续对着他的头顶敲了两下”,“又往他胸部敲了两下”,但不能就此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辩护人认为,这应是上诉人在毒品的刺激作用下导致行为难以自控而持续进行的伤害行为,其并没有刻意追求具体的击打部位,而是打对哪算哪,这敲打行为是随意的而不是刻意的,其目的无非只是为了达到治服对方,使上诉人自己免受打击而已,或许更符合一个人在吸食毒品后导致精神恍惚而又兴奋的状态下的心理反应。 -最后,从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来看,上诉人也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根据案件材料中,XX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的第2点分析意见,即“无名氏(亦即被害人)颅脑的机械性损伤严重程度可以认定为属于非绝对致命性损伤”,“建议有关各方综合案件中的所有材料分析后再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以及死亡经过做出最后判断”;以及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第3点分析意见,即“表明死者生前头部曾受伤,但就其损伤不足以说明死者的死因……躯干部分除了分尸形成的损伤外未能发现其他明显的暴力损伤”。这两个结论表明,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并不存在致命性的情形,被害人的死亡可能另有它因,但不得而知。这种情况不应是出于故意杀人主观心态而实施犯罪行为所应出现的结果。即恰恰说明了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而是在被害人存在其他致死原因的情况下,由于上诉人的伤害行为而加速其死亡而已。因为,如果上诉人当时是出于杀人的主观故意的话,那么对被害人的侵害下手必然猛、重、狠,且不会在被害人倒地后仅敲其胸部而已,被害人在上诉人持铁锤击打之下也决不会只出现“属于非绝对致命性损伤”、“躯干部分除了分尸形成的损伤外未能发现其他明显的暴力损伤”及说明不了被害人死因的情况。试问,如果上诉人是出于故意杀人主观心理而手持铁锤实施杀人行为,被害人所受的损伤能没有致命性的吗?能说明不了死者的死因吗?这正说明了上诉人的加害行为应当只是出于一种带有随意性的伤害故意。-因此,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没有杀人的故意。 2、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犯罪性质的认定缺乏充分依据,尚可置疑。一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有意淡化本案发生的起因和发生过程,对一些关键情节,对被害人死因不明的事实避而不谈,有失客观公允,导致在认定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上出现偏差。第一,如前所述,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然而,一审判决在缺乏足够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便认定上诉人因支付毒资问题而“临时起意实施杀人的行为,不影响其杀人动机和目的的形成”,显然依据不足。 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叙述:上诉人黄XX约被害人李XX一起吸食毒品后,“两人因支付毒资问题发生争吵,黄XX遂持铁锤敲打李XX头部和胸腹部,致使李XX死亡”。在理由部分,一审判决描述:“经查,被告人黄XX明知用铁锤敲打他人头部会造成死亡的后果,且多次供述其作案时被害人李XX反击,其很气愤,干脆把李XX杀死。”于是认定上诉人“目的明显,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从而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所谓查明的上述事实,实际上有意淡化了本案发生的起因和发生过程,对一些关键情节,对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避而不谈,“干脆把李XX杀死”的描述更是上诉人从未供述过的。这样,无疑加重了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也使得在认定上诉人主观犯意上出现偏差,这对上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是有失客观公允的。在辩护人看来,这样对事实的认定,即只因为存在双方因支付毒资问题发生争执和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便认定上诉人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未免牵强附会、主观臆断,是有失慎重的。统观全部案卷材料,始终缺乏有力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我们绝不能仅凭上诉人与被害人因毒资问题发生争执,以及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就轻易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 -第二,公诉人提供的XX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和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已经证实,被害人受上诉人侵害,不存在致命性损伤,而是死因不明。这说明了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因此,一审判决无视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死因不明的事实,仅凭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便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及存在杀人的客观行为,缺乏充分依据,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在这样的情况下将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是不科学的,是违背法理的,对上诉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如此定性,有失慎重,实可置疑,难以使之成为铁案。 -综上,根据本案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并且只有明显的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而无明显的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因此,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 -二、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明显量刑过重。 -1、一审法院在被害人死因不明的情况下,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未免有失慎重,量刑过重。XX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检验号:F071228)证实了被害人头颅曾经遭受过机械性暴力作用,但是属于非绝对致命性损伤;同时建议有关各方综合案件中的所有材料分析后再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以及死亡经过做出最后判断。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刑法尸字【2007】253号《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也证实:死者生前头部曾受伤,但就其损伤不足以说明死者的死因……躯干部分除了分尸形成的损伤外未能发现其他明显的暴力损伤。而上诉人分尸抛弃的行为则是在被害人死亡后的第二天,上诉人清醒之后,惊慌之下因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才临时进行的(当然,上诉人分尸抛弃的行为是错误的)。据此可见,被害人的死因并不明确,无法确定上诉人的侵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亦即无法确定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是因上诉人的侵害直接所致。因此,在被害人死因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不应判定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至少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情况下,不应当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以坚持贯彻国家“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不深,本案是事出有因。 -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上诉人和被害人在吸食毒品后,因争吵打斗而引起悲剧的发生。我们都知道人在吸食毒品后,精神状态会出现恍惚,同时遇到刺激又会异常兴奋,而意志能力却会受到限制,导致行为往往难以自控,上诉人因被害人的回击而加深毒品刺激,在精神既恍惚又兴奋的状态下持续对被害人进行侵害。当然,这并不影响到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具有某种可以理解的因素。同时,是应当指出上诉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本身确属违法行为,但就本案而言,其主观恶性还不是很深。此情节希望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能给予重视。 -3、案发后,上诉人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其供述和现场指认行为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同时,上诉人也一度表示,希望能对被害人家属给予一定的赔偿,表现了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对此,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能够予以考虑,对上诉人酌情从轻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法律是威严的,上诉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重大危害,也给被害人的家属造成了极大的情感伤害,上诉人为此也将付出极大的代价,受到法律严厉的惩处。但法律也是公平的,上诉人理应受到公正的对待。结合案件事实,根据刑法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上诉人罪不应至死,且本案还存在尚可置疑、值得商榷之处,在量刑上更应慎之又慎。人死不能复生,人命关天,审慎为先。谨此,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能够基于“少杀慎杀”、“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对上诉人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XXX-律师2009 年 6 月 日-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在工作时间,突然死亡,怎么赔偿
根据你说的情况,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为工伤,该死亡职工近亲属可以要求单位为该职工申报工伤认定。如单位不申请,该职工的近亲属可以去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职工近亲属可向单位主张工亡待遇,单位拒不支付的,可以起诉。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交通事故,三车三人我主要责任,一主两次,一死一伤,伤的是城镇的,不是一个车的人,死的是郯城农村的。死的能按城镇的 赔吗?
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和调查后确定,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起诉,申请伤残鉴定,以鉴定为准索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实际损失索赔,具体赔偿范围和标准可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服事故责任认定,可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如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以上致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王坤
问题: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只有交强险不够赔,剩下的法院强制执行有期限吗
强制执行,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终结。但发现财产 可随时恢复执行。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您好,第一天上班出意外,在修路路上意外晕倒死亡,公司有责任吗
建议你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去找公司谈赔偿,这样即使谈不成你也可以走正常的途径维权,像你这种情况应该是能构成工伤伤残的,赔偿项目会有医疗费、停职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等,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看你骨折情况以及后期恢复情况,如果你不想走正常渠道,想跟公司私下协商,也建议你由律师根据你的伤情帮你去做协商,如果有需要可以联系我,电话13956965627
周建飞
问题:您好 临时工在工地突然晕倒死亡,工地老板未联系任何人直接送火化场了,老板称是有可能突发脑血栓或者心肌梗意外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请问这属于什么责任
怎么可能这样?报警啊,工亡,老板要赔几十万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您好,临时工在工地晕倒死亡,工地老板直接未经家属联系同意就送去火化场了,死因不明,现在称有可能是突发脑血栓和心肌梗死亡,工地无任何责任?
1、本案主要看您父亲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了退休金,如果享受则不是工伤,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是个值得起诉的案件,建议您尽快收集相关证据。2、建议您积极收集相关的证据,同时需要了解详细的案情,如想进一步得到专业、详细、全面的案件解答可来电咨询或者面谈,希望回答能帮助到您。
赵明浩
问题:我老公的四爷爷是五保户死后有一处房产死时是我老公爸爸的亲弟弟送终的我老公的爸爸已经去世请问我和我老公还有婆婆有权利争这份房产吗
您好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哥被车撞死了三天了还没有赔偿咋办
你好,事故责任是怎么划分的?赔偿问题没有协商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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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开车撞死80岁的老太太赔付多少
你好,需要看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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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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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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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天双律师
2024-11-29 20:45:31
可以委托进行辩护处理,
问题:海南海口市帮信罪一般怎么判?
包敬立律师
2024-11-29 19:58:26
估计要两万元,一般不好判缓刑
问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9万怎么罚款?
司天双律师
2024-11-29 20:47:41
是否移交,看案子的具体情况,我是司律师
问题:没有移交检察院是否会被释放?
殷建伟律师
2024-11-28 17:48:06
不构成犯罪,行政违法性行为,可以罚款拘留,不判刑。如果只一条狗,普通狗。如果价值很大宠物狗价值2500元以上,构成盗窃罪
问题:请问他们有什么罪,第二个人把狗带回家剥了,路上焖死了,另外两个人帮着把狗装口袋里,第一个人把狗引路边,三个人?
司天双律师
2024-11-29 20:50:21
可以沟通你案件的具体情况,
问题:想了解,诈骗案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取保了多长时间检察院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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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1:40:09
你好,问题解决了吗?
问题:非公受贿罪退回的赃款在公安机关。受害方如何拿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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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2:45:46
你好,要根据对案件主次关系来判断,并非全部一样的刑罚
问题:一个案件好几个人,要判缓都判缓,要实刑都实刑吗?
司天双律师
2024-11-26 15:46:51
你可以约时间面谈,我是司律师
问题:有个人破坏公积金网络罪进去了,别人给他贷款公积金145000他到手百分之二十29000元,他有累(两三年前盗窃判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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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是的,符合特点情况才可以取保
问题:无论犯什么罪都能取保吗?
钱威律师
2024-11-25 06:29:04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
问题:想了解,重庆采挖野生天麻被刑事拘留一般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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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天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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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天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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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想了解,诈骗案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取保了多长时间检察院会起诉?
司天双律师
2024-11-26 15:46:51
你可以约时间面谈,我是司律师
问题:有个人破坏公积金网络罪进去了,别人给他贷款公积金145000他到手百分之二十29000元,他有累(两三年前盗窃判6年?
包敬立律师
2024-11-29 19:58:26
估计要两万元,一般不好判缓刑
问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9万怎么罚款?
司天双律师
2024-11-26 15:48:12
当然不是的,符合特点情况才可以取保
问题:无论犯什么罪都能取保吗?
司天双律师
2024-11-29 20:47:41
是否移交,看案子的具体情况,我是司律师
问题:没有移交检察院是否会被释放?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11-27 11:40:09
你好,问题解决了吗?
问题:非公受贿罪退回的赃款在公安机关。受害方如何拿回损失。?
钱威律师
2024-11-25 06:29:04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
问题:想了解,重庆采挖野生天麻被刑事拘留一般多久?
殷建伟律师
2024-11-28 17:48:06
不构成犯罪,行政违法性行为,可以罚款拘留,不判刑。如果只一条狗,普通狗。如果价值很大宠物狗价值2500元以上,构成盗窃罪
问题:请问他们有什么罪,第二个人把狗带回家剥了,路上焖死了,另外两个人帮着把狗装口袋里,第一个人把狗引路边,三个人?
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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