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待遇包括产前检查(妊娠满16周至分娩前)、分娩、产后并发症(
产假期间)、产后42天回院检查、妊娠12周内人流、妊娠12周以上引产。 1.生育
医疗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
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
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
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产假计算: 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