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不可以
转租或出租。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
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
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
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
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