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规定
产假是
女职工在怀孕待产或生产期间,停止工作,
工资照发的一种
带薪假。我国《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不能少于90天”,只对
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没有上限的限制。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都会根据我国提倡
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享有到的产假可能高于90天。笔者下面就
北京市女职工享受的产假期限及产假期间女职工应享受的待遇进行简单的分析,希望能对女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1、北京市女职工可以享受的产假期间是多长? (1)北京市女职工的基本产假为90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即10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一个月的
基本工资予以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若女职工同时具备上述几种情况的,其产假应当将每种情况应享受的产假相加,最后得出其实际能够享受到的产假。 2、女职工流产,是否能够享受产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天数为: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流产既包括自然流产,也应包括人工流产。 3、女职工产假的产前假和产后假各是多长时间? 根据规定,女职工的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
病假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若女职工实际应享受的产假超过90天的,产前假应扣除15天,剩余的天数属于产后假。 4、女职工产假与
法定假日重合,能否延长产假? 女职工的产假是为了
保证女职工恢复身体健康的,其
休产假的时间应根据实际分娩的时间确定,不能提前或延后,因此,一般情况下,产假与法定假日重合的,不能延长产假,但女教师的寒暑假与产假重合的,能否延长,由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