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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的无效情形

合伙协议的无效情形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2-26 20:33:01 已帮助3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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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6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无效: 一、忽视股权性质导致协议无效。 二、受让人主体资格限制导致合同未生效。 三、未经股东会批准导致协议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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