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交纳
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
赡养费、
扶养费、抚育费、
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
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
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
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
近亲属请求
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