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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3-04 01:46:22
已帮助4307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离开户籍所在地10年,会被所在地注销户口吗?
户口注销是个法律概念,是户口管理中的具体表现,包括因失踪而
宣告死亡
户口
注销登记
和死亡
办理户口
注销登记。 办理死亡登记和户口注销手续所需材料 1、户主、亲属、
抚养
人或者邻居申报申请; 2、公民死亡
医学证明
等相关证明。 办理死亡登记和户口注销手续办理程序 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办理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具体流程请询问当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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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
问题:去司法所报道之后,驾驶证是不是吊销了
具体什么案件。看看能不能帮你
胡珊
问题:最近闲来无事在图书馆看了些法律的相关书籍,有一些疑问,想问下判刑后能够取保候审吗?
对于判刑后能够取保候审吗的问题,取保候审是在刑事强制措施,如果检察院已经起诉,那就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了,也就是说在检察院逮捕以前,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是轻伤的话,情节不算恶劣的,法院顶多判缓刑,比如缓刑6个月,意思就是可以不用坐牢,但是要保证这6个月之内不能做任何违法的事情,一旦发生违反法律的事情,缓刑就自动转变成有期徒刑6个月。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2015年二月份我过生日,对方找事,我朋友下来就和对方打起来了,因为我过生日,变成聚众斗殴,我是主犯了,后来我赔了对方五万块钱,在看守所36天,后来取保出来,现在马上要开庭了,当时我17岁,开庭我会怎么样?
在轻伤害案件中,法律对伤害赔偿的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对于医疗费的问题,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对于误工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田凯
问题:我一个朋友准备去办理离婚手续,所以我想问一下办理离婚所需证件都有哪些呢?离婚程序办理麻烦吗?
办理离婚所需证件为:带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在离婚登记处有范本,如果没有房产及孩子抚养费等争议的话,属于协议离婚,到离婚登记处就可以了,如果有争议的问题等协商好了才可以离,要么得需要到法院去判决.
王晓峰
问题:我有一个朋友,因为跟人闹得很不愉快,疑被投毒伤害,所以想问一下,投毒罪构成条件是怎样的呢?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投毒罪构成条件是怎样的呢这个问题,请参考以下: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投毒”是指向公共饮用、食用的水源、食品或者牲畜、禽类的饮水池、饮料等投放能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毒物的行为。不论投毒行为的具体方式怎样,也不论使用何种毒物,只要投毒行为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就可以构成本罪。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
田凯
问题:我的一位朋友因为最近犯罪被法院上诉然后被判了7年的拘留和剥夺7年的政治权利,所以我想知道为什么要剥夺政治权利呢?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为什么要剥夺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死刑的执行是需要一个时间的过程的,如果没有剥夺他的政治权利就说明他还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这样就和执行死刑会发生定义冲突,违背宪法!所以,被判死刑仍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冯礼桉
问题:我跟我老公前几年离婚了,孩子由他抚养,但现在我想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所以想问一下,抚养权变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关于抚养权变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这个问题,你可以参考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王嘉
问题:我前两天去听了一个有关故意杀人的案子,在那里律师上交了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所以我很想知道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怎么写呢?
关于黄XX故意杀人一案故意杀人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胜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黄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黄XX的二审辩护人。经过对案件材料的仔细查阅和认真分析研究,辩护人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刑一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诉人黄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持不同看法,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过重。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 1、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没有杀人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查清上诉人是否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即究竟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这将是对本案作出正确定性和公正判决的重要依据。而要查清上述问题,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节进行全面的、具体的、客观的分析,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只有这样,才能对上诉人正确地定罪量刑。为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应结合案发前上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到案件发生的起因、案件发生过程、上诉人的心理反应、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判断,以确定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对上诉人正确地予以定罪量刑。 -首先,上诉人黄XX与被害人李XX在案发前是一般的朋友关系,二人之间并不存在激烈的矛盾,更无仇恨(这在一审审理中已经查明)。 -其次,上诉人与被害人在一起吸食毒品后,因毒资问题发生争吵,即被害人向上诉人索要300元毒资,上诉人当时没钱支付,表示改天再给,并称更何况被害人也还欠有上诉人一些钱,但被害人坚决不同意而发生争执。上诉人一时气不过,且由于“吸了毒后比较冲动,就拿起放在床底的铁锤敲了他(即被害人)一下”,这是案件发生的起因。但此时,并不能认定上诉人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和目的,也不能认定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应当只是上诉人出于气愤,在毒品的刺激下,要教训一下被害人而已,即只是存在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因为,作为本案作案工具的铁锤,并不是上诉人为了杀害被害人而准备的,而是为了追回被传销头目王XX骗去的十几万元钱,准备和王XX打架用的,但后来因架没有打成,上诉人就把铁锤放到了床底下,上诉人根本就没有杀害被害人的预谋,这在一审审理中已经查明。结合一审法院已审理查明的上诉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并不存在激烈的矛盾,更无仇恨的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当时上诉人应当是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和目的的,上诉人怎会为了免付300元毒资而临时起意杀害被害人?上诉人在毒品刺激下因争吵而用并非事前准备好的铁锤敲被害人并致其死亡(死亡原因未能确定,还可能是另有它因),应该是偶然的而并非事前有预谋的伤害行为。同时,也很难理解在双方相互打斗过程中,一个吸食了毒品,并受毒品强烈刺激,导致精神状态严重恍惚而又异常兴奋的人,会在瞬间内发生从一般伤害意念到杀人故意的重大转变。因此,上诉人对被害人的侵害应当并不是出于杀人的故意。 -再次,就案件发生的过程来看,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李XX被打中后,就拿起旁边的烟灰缸向我砸过来,击中我的头部后掉在地上碎了,我看到他反抗,担心他打我”,“就拿起铁锤朝他的喉咙上横敲了一下,然后就连续对着他的头顶敲了两下”,“又往他胸部敲了两下”,但不能就此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辩护人认为,这应是上诉人在毒品的刺激作用下导致行为难以自控而持续进行的伤害行为,其并没有刻意追求具体的击打部位,而是打对哪算哪,这敲打行为是随意的而不是刻意的,其目的无非只是为了达到治服对方,使上诉人自己免受打击而已,或许更符合一个人在吸食毒品后导致精神恍惚而又兴奋的状态下的心理反应。 -最后,从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来看,上诉人也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根据案件材料中,XX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的第2点分析意见,即“无名氏(亦即被害人)颅脑的机械性损伤严重程度可以认定为属于非绝对致命性损伤”,“建议有关各方综合案件中的所有材料分析后再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以及死亡经过做出最后判断”;以及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第3点分析意见,即“表明死者生前头部曾受伤,但就其损伤不足以说明死者的死因……躯干部分除了分尸形成的损伤外未能发现其他明显的暴力损伤”。这两个结论表明,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并不存在致命性的情形,被害人的死亡可能另有它因,但不得而知。这种情况不应是出于故意杀人主观心态而实施犯罪行为所应出现的结果。即恰恰说明了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而是在被害人存在其他致死原因的情况下,由于上诉人的伤害行为而加速其死亡而已。因为,如果上诉人当时是出于杀人的主观故意的话,那么对被害人的侵害下手必然猛、重、狠,且不会在被害人倒地后仅敲其胸部而已,被害人在上诉人持铁锤击打之下也决不会只出现“属于非绝对致命性损伤”、“躯干部分除了分尸形成的损伤外未能发现其他明显的暴力损伤”及说明不了被害人死因的情况。试问,如果上诉人是出于故意杀人主观心理而手持铁锤实施杀人行为,被害人所受的损伤能没有致命性的吗?能说明不了死者的死因吗?这正说明了上诉人的加害行为应当只是出于一种带有随意性的伤害故意。-因此,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没有杀人的故意。 2、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犯罪性质的认定缺乏充分依据,尚可置疑。一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有意淡化本案发生的起因和发生过程,对一些关键情节,对被害人死因不明的事实避而不谈,有失客观公允,导致在认定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上出现偏差。第一,如前所述,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然而,一审判决在缺乏足够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便认定上诉人因支付毒资问题而“临时起意实施杀人的行为,不影响其杀人动机和目的的形成”,显然依据不足。 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叙述:上诉人黄XX约被害人李XX一起吸食毒品后,“两人因支付毒资问题发生争吵,黄XX遂持铁锤敲打李XX头部和胸腹部,致使李XX死亡”。在理由部分,一审判决描述:“经查,被告人黄XX明知用铁锤敲打他人头部会造成死亡的后果,且多次供述其作案时被害人李XX反击,其很气愤,干脆把李XX杀死。”于是认定上诉人“目的明显,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从而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所谓查明的上述事实,实际上有意淡化了本案发生的起因和发生过程,对一些关键情节,对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避而不谈,“干脆把李XX杀死”的描述更是上诉人从未供述过的。这样,无疑加重了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也使得在认定上诉人主观犯意上出现偏差,这对上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是有失客观公允的。在辩护人看来,这样对事实的认定,即只因为存在双方因支付毒资问题发生争执和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便认定上诉人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未免牵强附会、主观臆断,是有失慎重的。统观全部案卷材料,始终缺乏有力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我们绝不能仅凭上诉人与被害人因毒资问题发生争执,以及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就轻易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 -第二,公诉人提供的XX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和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已经证实,被害人受上诉人侵害,不存在致命性损伤,而是死因不明。这说明了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因此,一审判决无视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死因不明的事实,仅凭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便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及存在杀人的客观行为,缺乏充分依据,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在这样的情况下将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是不科学的,是违背法理的,对上诉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如此定性,有失慎重,实可置疑,难以使之成为铁案。 -综上,根据本案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并且只有明显的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而无明显的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因此,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 -二、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明显量刑过重。 -1、一审法院在被害人死因不明的情况下,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未免有失慎重,量刑过重。XX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检验号:F071228)证实了被害人头颅曾经遭受过机械性暴力作用,但是属于非绝对致命性损伤;同时建议有关各方综合案件中的所有材料分析后再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以及死亡经过做出最后判断。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刑法尸字【2007】253号《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也证实:死者生前头部曾受伤,但就其损伤不足以说明死者的死因……躯干部分除了分尸形成的损伤外未能发现其他明显的暴力损伤。而上诉人分尸抛弃的行为则是在被害人死亡后的第二天,上诉人清醒之后,惊慌之下因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才临时进行的(当然,上诉人分尸抛弃的行为是错误的)。据此可见,被害人的死因并不明确,无法确定上诉人的侵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亦即无法确定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是因上诉人的侵害直接所致。因此,在被害人死因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不应判定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至少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情况下,不应当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以坚持贯彻国家“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不深,本案是事出有因。 -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上诉人和被害人在吸食毒品后,因争吵打斗而引起悲剧的发生。我们都知道人在吸食毒品后,精神状态会出现恍惚,同时遇到刺激又会异常兴奋,而意志能力却会受到限制,导致行为往往难以自控,上诉人因被害人的回击而加深毒品刺激,在精神既恍惚又兴奋的状态下持续对被害人进行侵害。当然,这并不影响到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具有某种可以理解的因素。同时,是应当指出上诉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本身确属违法行为,但就本案而言,其主观恶性还不是很深。此情节希望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能给予重视。 -3、案发后,上诉人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其供述和现场指认行为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同时,上诉人也一度表示,希望能对被害人家属给予一定的赔偿,表现了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对此,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能够予以考虑,对上诉人酌情从轻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法律是威严的,上诉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重大危害,也给被害人的家属造成了极大的情感伤害,上诉人为此也将付出极大的代价,受到法律严厉的惩处。但法律也是公平的,上诉人理应受到公正的对待。结合案件事实,根据刑法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上诉人罪不应至死,且本案还存在尚可置疑、值得商榷之处,在量刑上更应慎之又慎。人死不能复生,人命关天,审慎为先。谨此,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能够基于“少杀慎杀”、“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对上诉人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XXX-律师2009 年 6 月 日-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男朋友是当兵的,计划下个月买房子,我们俩还有没登记结婚,用他的公积金贷款买房,房产证上能否 加上我的名字,所有权是两个人平等的吗
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可以写夫妻两个人的名字,不能写夫妻关系以外成员的名字。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因其专款专用的特殊性,是职工按照规定储存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储金
王嘉
问题:弟弟一家与邻居家因为宅基地问题大打出手,导致弟弟被他们打伤,住进了当地医院并报警,然而当地派出所所长为邻居的远房亲戚,将这个案件压住不处理,弟弟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弟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问题得不到解决,请问当地派出所所长属于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吗?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派出所所长包庇亲戚将此案压住不处理,就属于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为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你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你弟弟的问题。
赵明浩
问题:我们公司2014年承包的土地,日期为30年。因村委会答应把土地周围树木全部清理,2年了仍未清理,农作物经常被土地周围老百姓偷窃所以我们想终止合同
可以解除,由于对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所以您可以要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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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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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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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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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婚前全款购买的,即使房产证是婚后拿到的,也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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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
2024-12-07 15:55:19
办理结婚证公证,首先需要准备双方身份证件、结婚证等材料。可以选择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行为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夫妻双方需亲自到场,若委托他人,需提供委托书。公证员会审查材料后,若无误,将出具公证书。
问题:我要公证代办结婚证?
吴亮律师
2024-12-07 16:35:39
老人生前给女儿的钱属于赠与,是女儿的个人财产。老人去世后,这笔钱不属于遗产,其他儿女无权争夺。
问题:问下老人生前给女儿的钱,老人去世后别的儿女有权争吗?
吴亮律师
2024-12-07 19:08:15
现在办理结婚证不需要户口本了,只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无配偶声明即可。
问题:没户口本能办结婚证吗?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12-11 10:15:38
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问题:一方不愿离婚怎么办?
包敬立律师
2024-12-09 21:21:54
根据伤情确定对他是治安处罚还是判刑
问题:对方17岁,殴打至我面部撕裂?
吴亮律师
2024-12-07 11:52:28
房子是婚前全款购买的,即使房产证是婚后拿到的,也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房是婚前全款买的,房产证是婚后拿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吴亮律师
2024-12-07 16:35:39
老人生前给女儿的钱属于赠与,是女儿的个人财产。老人去世后,这笔钱不属于遗产,其他儿女无权争夺。
问题:问下老人生前给女儿的钱,老人去世后别的儿女有权争吗?
吴亮律师
2024-12-09 12:49:44
成年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父母可以依法要求收回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所以,如果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权撤销赠与,要求子女返还房产。
问题:孩子成年后未尽赡养义务,能否收回房产?
王朋律师
2024-12-08 09:42:15
已经赠与给他人了,就不算遗产
问题:老人生前存款转到子女名下算遗产吗?
吴亮律师
2024-12-07 15:55:19
办理结婚证公证,首先需要准备双方身份证件、结婚证等材料。可以选择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行为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夫妻双方需亲自到场,若委托他人,需提供委托书。公证员会审查材料后,若无误,将出具公证书。
问题:我要公证代办结婚证?
吴亮律师
2024-12-07 19:08:15
现在办理结婚证不需要户口本了,只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无配偶声明即可。
问题:没户口本能办结婚证吗?
王梦婷律师
2024-12-08 00:35:48
具体什么情况,可以详细说说
问题:抱养需要什么资料?
钱威律师
2024-12-07 09:14:19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想了解,我老婆是越南的把小孩也带走了,小孩是中国国籍。小孩能变成越南国籍吗?能在越南上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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