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强制执行中的和解,是指在法院
执行程序中,
申请执行人与
被执行人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协商,确定
债务履行数额及期限的和解方式。 2、强制执行中
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双方可以订立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强制执行。 《最高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
民法院应当
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