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在
诉讼参与人中,如
自诉人有
诉讼代理人或
法定代理人,被告人有委托的
辩护人的,应在相应的
当事人项下另行写明。如果自诉人与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是同一人时,也应另行写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第
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首部的内容,应写明第
一审审判的结果、案件来源以及第二审审理的经过。对未
开庭审理的案件,还应写明“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
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