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现在的名字是在原名基础上改的,可以把原来那个名字加到“曾用名”里去,否则,不可以。政策参考:《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
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
监护人协商一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
再婚的未成年人,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
未满十八周岁的,可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第九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一)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二)因
收养或
解除收养关系及父母
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变更子女姓名的;(三)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
公序良俗或有辱人格或易造成性别混淆的;(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五)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六)因户口
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
居民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七)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八)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名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八条除变更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名后,应作为曾用名在户口登记簿上保留。第九十九条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职工变更姓名的,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第一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一)正在服刑、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的;(二)依法被
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公安机关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