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在户口二“元”制登记时期,是以
当事人的户口性质来划分的: 1、在当事人是“
农业户口”的前提下,该栏在当事人婚后换领户口本时,会登记为“粮农”、进城务工的,会登记为“工人”等; 2、目前来说,很多地区已经建立了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
居民户口”,在此前提下,当事人要登记为“粮农”是不可以的; 3、现在我国已经实行了聘“任”制,当事人的职业应以本人
劳动合同上注明的为准,并不是以户口本上的“职业”一栏为准(只是特定时期,作为户口性质的参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三、创新人口管理: (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
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