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
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
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
结婚条件但未办理
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
结婚登记和生育证。
非婚生育和非法
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1)在计生部门领取“计划生育证”,在婴儿
出生地医疗机构开具《出生
医学证明书》,在派出所户籍室申领《新生婴儿落户申请表》。(2)按申请表的内容在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单位(村、
居委会)出具证明、找落户所在地管段民警核实签字,到派出所分管户籍的所长签字。(3)持所长签字的申请表带婴儿父母的户口簿、
身份证、
结婚证到派出所户籍办证厅验证入户。超计划生育的还要出具相关的
处罚依据。 刘焕廷法律服务团队张静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