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
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
居民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
结婚(
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
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
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
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
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
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
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
收养小孩落户,持
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
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
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
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