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时限及相关迁移手续: (一)、区
内迁移的,居民持相关手续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具体手续如下: 1、申请人及随迁
家属《户口簿》及《居民
身份证》原件及
复印件; 2、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或《
购房合同》、《
按揭抵押合同》、缴房款发票、开发商证明); 3、
亲属关系证明(如
结婚证等)。 (二)、主城他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
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北部新区)城镇迁入的,应先到迁入地派出所出具《同意入户证明》,再到迁出地派出所
办理户口迁出,开具《
户口迁移证》,之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1、申请人及随迁家属《户口迁移证》;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缴房款发票、开发商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 (三)、主城区外及主城区内农村迁入的,派出所按要求审核收集相关材料后报分局审批,三十五个工作日审结,审批同意的开具《准迁证》,居民持《准迁证》二联及原籍《户口簿》回原籍派出所办理
户口迁出,持《户口迁移证》、入户地《户口簿》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办理《准迁证》所需手续如下: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家属《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 4、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缴房款发票、开发商证明); 5、大专以上文凭原件及复印件; 6、
用工合同或
个体经营执照原件及复印件;7、
暂住证明;8、民警调查报告; 9、其他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 (一)、
家庭成员或社会成员合资
购房的只允许其中经书面协商确定的一个户主或房主家庭入户; (二)、转让出售后的
商品房须在原
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可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