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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村土地政策

黑龙江农村土地政策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024-02-24 16:21:37 已帮助24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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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有哪些?
在今后推进农村“第二轮土地改革”进程中,全国各地和有关方面要按照中央确定的方针原则,稳妥推进,从极大地保护农民利益这一核心出发,要避免“四种不合理现象”。   一是避免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   此前在片面强调土地城镇化过程中,出现过比较严重的改变农地用途的现象,一度使耕地大量减少。对此,要加强引导,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是要避免强迫命令现象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进程中有一些地区出现了强迫或变相逼迫农民流转土地的现象。对此,我们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   三是避免片面追求快和大的现象   前两年中央允许农村土地流转试点,有个别地区就开始好大喜功,追求过快和过大地开展土地流转。针对此种现象,我们要根据各地基础和条件发展,确定合理的耕地经营规模加以引导,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更不能忽视了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的基本农情。   四是避免工商资本“一窝蜂”地涌入农村的现象。   在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避免出现工商资本、城市资本“一窝蜂”地涌入农村的现象,应当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土地要有严格的门槛,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准入和监管制度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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